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积极性,为我市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中,中介机构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个人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员,不包括为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 队 的 事 业 单 位、国 有 企 业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的 工 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的符合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目录》规定的 A、B、C三类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 (劳动)合同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须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 (劳动)合同,将人事 (劳动)关系转入我市,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主营业务范围与个人专业领域一致、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引领带动相关产业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并占股30%或以上。创办企业至少吸纳本市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含6个月),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且创办企业在2年内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或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突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第五条 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介绍引进 A 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0万元;
(二)介绍引进B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0万元;
(三)介绍引进 C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
(四)介绍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
引进后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获得上述称号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行高层次人才确认制度。申报奖励时须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亲笔签名的支持中介机构和个人申报的确认函及有效身份证 (护照)。
第八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
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具体程序:
(一)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或个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中介机构注册证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件、所获荣誉奖励证明,以及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社会公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财 政 局 申 请 资 金,市财政 局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组织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奖励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机关公务人员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所在单位可将引进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8日。《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
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青人社发 〔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