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 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聚天下英才共建 绍兴,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为我市率先走出 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市域发展之路、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 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提供强大人才支撑,根据中 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招引政策 1.实行高层次人才动态分类认定。建立并定期更新《绍兴 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的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 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市级领军人才(D 类)、高级人才(E 类),属市外全职引进的,给予相应安家、 房票和租房补贴;属本土培养的 D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且首次 购房的,给予相应房票补贴,人才层次提升后补足资助差额。属 于柔性引进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租房补贴。对全职引进 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 B 类及以上、C 类高层次人才,可分别 享受为期 10 年每年 8 万元、5 万元的工作津贴,对国内外有较 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紧缺高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投资额超 过 50 亿元的重大招商项目可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 1 名高级经营 管理人才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和 3 名主要技术骨干分别认定为市 级领军人才(D 类)、高级人才(E 类)。对列入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冲刺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才可认定为 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在绍购买首套房的,按规定支 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才类别 安家补贴 房票补贴 租房补贴 (为期 10 年) 顶尖人才(A 类) 100 万元 500 万元 每年 10 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 20 万元 100 万元 每年 5 万元 省级领军人才(C 类) 15 万元 80 万元 每年 4 万元 市级领军人才(D 类) 10 万元 60 万元 每年 3 万元 高级人才(E 类) 9 万元 35 万元 每年 1.5 万元 注:租房补贴与房票补贴不重复享受,申领房票补贴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2.深化实施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突出“高精尖缺” 导向,对“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A+类、A 类、B 类、C 类领军 型团队,分别给予 2000 万元、1000 万元、800 万元、500 万元 资助;对 A+类、A 类、B 类、C 类创业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长 期项目,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资 助,特别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制定扶持政策。入选省“鲲 鹏行动”计划的,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奖补 1:1 的标准给予个人和 用人单位相应的奖励资助,最高给予 2 亿元支持。
3.完善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奖励资助。对自主申报入选的 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在分别参照“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A 类、B 类人才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奖补 1:1 的 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人才, 属全职引进或创业项目落户的,参照“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B类、C 类人才项目资助标准。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入选 档次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资助;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 队的,给予 10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顶尖人才(A 类)、 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的,按照国家、 省奖补额度 1:1 的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资助。
4.加大专家智力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入 选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资助,资助 3 年;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作为市级海 外工程师当然人选,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资助。对批准立项的 市级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资助不超过 4.5 万元,国家和省级 项目给予 1:1 资助及最高 10 万元科研和培训经费。对入选省级 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 12 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院士 之家的,给予 50 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 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资助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柔性引进 第 2 名及以上院士的每增加 1 名每年补贴 10 万元;专家工作站 按院士工作站政策标准减半资助,院士领衔的专家工作站参照市 级院士工作站标准执行。对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每年给予 25 万元、10 万元资助,资助 2 年。对新建成省级、市级博士创 新站的建站单位,分别资助 20 万元、10 万元,考核优秀的奖励 10 万元。
5.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对受邀参加应聘求职、实训、短 期实习(不超过 1 个月)等人才交流活动的大学生和技工院校学生,给予 200—1500 元交通补贴,并按每人每天 150—200 元标 准安排食宿;超过 1 个月以上见习实习的,给予相应交通和商业 保险补贴,并按照专科(高职)、本科(技师)及以上分别为地 方最低工资标准的 60%、80%,给予接收企业最长 12 个月的见 习实习补贴。邀请高校、专业机构等相关专家和负责人开展对接 交流,由邀请部门负责交通食宿,并给予每人最高 3000 元补助。 对参加人才、人社部门开展招才活动的企业,由组织方统一保障 交通食宿或给予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来绍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来绍工作后给予相应房票补贴、安家补贴、租赁补贴和企业人才 集合年金补助。对已在绍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离职脱产攻读博 士,毕业后全职回绍工作的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对公办医 院引进的“双一流”医学类硕士,给予 5 万元安家补贴。各区、 县(市)可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制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列入 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 人才类别 房票补贴 安家补贴 租赁补贴 (为期 3 年) 企业人才集 合年金补助 博士 35 万元 9 万元 500 元/月 5 万元 副高、高级技师 20 万元 6 万元 4 万元 硕士 15 万元 “双一流”本科 10 万元 其他本科、技师 3 万元 3 万元 / 专科、高职 / 1.8 万元 300 元/月 / 注:除博士及选调生外,补贴对象均为到企业、科研院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房 票和安家补贴适用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6.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分别资助 100 万元、50 万元,考核优秀、良好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每招收 1 名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 予 20 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 30 万元生活补助,在职博士后给予 15 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 25 万元生活补助,对出站留绍工作的博 士后给予 10 万元安家补贴。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级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给予 5—15 万元资助。
二、实施更加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
7.全面实施“名士之乡”特支计划。对“名士之乡”特支 计划高级专家、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每人 3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特殊支持,分两年拨付。对“名士之乡”特支计 划人才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高级专家考评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拔尖人才考评优秀的给予 2 万元奖励,优 秀比例均控制在 30%以内。对自主申报入选的“两院”院士奖励 500 万元,入选省特级专家的奖励 100 万元,入选“两院”院士 有效候选人的奖励 50 万元。对省级领军人才(C 类)及以上高 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为期 5 年的专家 津贴。每年选派一批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每人资助 2 —10 万元。
8.加强社会事业人才培育激励。实施“名师名科名校”培 育工程和“越医人才”培养计划,强化教育卫生事业人才支撑。 新评为省特级教师的奖励 5 万元,对新入选省级教坛新秀等优秀 教师的奖励 1 万元,辅导学生获得国际或亚太地区学科竞赛奖项 的教师奖励 1—5 万元。对市级“名师工作室”给予每年 2 万元 资助。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卫生领军人才、市名医(名中医)、 市医坛新秀的奖励 0.5—5 万元。获得省医药卫生(中医药)科 技奖的奖励 1—8 万元。对“国内名医工作室”给予每年 20 万元 资助。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和省市共建医学(中医)重点学科 (专科专病)的资助 10—100 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类权 威奖项以及进入中国文联常设奖展的,奖励 5—30 万元。对入选 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对列入冲刺国家级权威奖项的文化后 备人才给予连续 3 年每年 5 万元资助。获得国际级裁判等级资格 者奖励 3 万元。对乡村振兴“领雁计划”人才奖励 2 万元,属创 业人才的给予贷款额 200 万元内 2 年全额贴息。
9.培养造就新时代“绍兴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及其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 15—50 万元奖励。入选中华技能大 奖和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资助。入选省技术能手、浙江工 匠、浙江青年工匠的,给予 1 万元奖励资助。对市级技能大师工 作室给予 3 万元开办经费,考核优秀的奖励 2 万元。入选国家级、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资助。 对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补助 20 万元经费。对职技院校引 进企业高级技师担任实训教师的,给予 3 年共 12 万元生活补助。 对省级以上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绩效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实行职 技院校社会职业培训所得收入奖励分配制度。市级职业竞赛项目 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给予 相应补贴。对高技能人才集聚示范企业首席技师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岗位津贴,最多补助 3 年。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创业发展政策
10.加大创业发展支持力度。对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 和省级引才计划、“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创业人才项目,提供 300—1000 平方米的 3 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创业创 新绩效良好的再给予 3 年支持。对上述创业人才项目落地 5 年内 (生物医药类项目为 8 年内)给予下列支持:每年给予销售额 3%奖励,累计最高奖励 500 万元;引入创投机构累计 500 万元 以上投资、投资期超过 2 年以上的,按投资额 10%的比例资助,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 3 年内新购设备投入的 15%、新发生研发投入的 10%、新增产业 化空间租金,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创业资助。
11.打好人才创业融资组合拳。发挥市县两级人才发展基金 作用,采取直投、跟投等方式投资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对高 层次创业人才项目,给予贷款额 1000 万元内按贷款当期 LPR 全 额贴息 2 年。鼓励商业银行给予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信用贷款 (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 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 500 万元;给予单个人 才项目信用贷款实际损失的 50%补偿,最高补偿 500 万元。建 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 政策性担保,特别重大人才项目可提高担保额度。实施高层次人 — 9 —才创业综合保险,给予高层次人才项目每年最高 2.5 万元保费补 助,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12.加强大学生创业支持。对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 奖项目给予 0.2—2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前 三等奖项目在绍落地分别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省级 及以下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绍落地资助 5—30 万元。 大学生创业给予创业租金补贴,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 8 元,第二 年、第三年减半,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未入驻特色小镇、 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减半补贴。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在绍初次创办企业,正式运营并已注册企业、缴纳社保满 6 个月, 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高校毕 业生在绍创业的可申请最高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 3 年 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 人最高 1000 元补贴。根据认定标准,对 A 类、B 类、C 类市级 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年建设期内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 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
四、实施更加贴心的服务保障政策
13.完善人才引进集聚机制。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领军人才及 以上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 — 10 —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在绍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 才,可申请纳入绍兴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驿站事业编制管理。事 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 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高端人才,可实行 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高校、科研 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创新,也可在职创业 并按规定获得报酬。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 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和特支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加大公共卫生安 全人才保障力度,经主管和财政部门同意、同级人才办备案,有 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可单独制定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14.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实施人才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行 动计划,在人才集聚区和产城融合区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蓝领公 寓。新建人才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可在商住出让地块或保障性 住房中配建,也可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中建设。允许利用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等 方式建设人才租赁住房。市区各区块应按上年度出让商品住宅地 块可建建筑面积的 2%,在房地产热点板块中配建人才住房,配 建方式可为竞配建或限价回购。人才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积极争 取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争取上级补助及专项资金,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税费减免。鼓励开展政银、政企合作,建 设高品质人才住房。对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住房,探索“先租后 售”模式,加强高端人才住房保障。
15.加大市场引才荐才力度。鼓励国有人力资源机构以控股、 参股等多种方式开展经营,支持绍兴名士乡人才发展有限公司做 大做强。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海内外引才工作站(点)5 —20 万元工作经费。对受邀对接交流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给予 最高 1 万元交通补贴。对中介机构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全职引进 顶尖人才或自主申报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 计划人才的,按不超过人才年薪 50%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青年 人才专家举荐制,被举荐人才认定为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根据人才到岗落户情况,给予举荐专家 5 万元引才奖励。
16.提升人才服务供给水平。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 吸纳,完善党政领导联系人才制度、服务人才专项例会制度。落 实《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实行引进人才零门槛落户。 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绿卡”制度、高层次人才社会保 险和医疗保健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妥善安排人 才家属就业。深化人才工作数字化改革,全面推广应用绍兴“人 才码”,提供创业创新、医疗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出入 境签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
五、附则
17.本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补助等资金 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人才创业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从县 级以上财政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额中扣除。事 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18.大力支持绍兴文理学院更名设置“绍兴大学”和高质量 发展,其人才引进培养政策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除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配套奖励资金、“名士之乡”特支计划支 持经费或本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外, 其他人才政策资金由学校内涵建设经费保障。
19.本政策执行期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原则上由人才所在地兑现落实,具 体按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 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 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20.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 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 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 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 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