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1.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各地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40%的补助。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13年年底前,省级担保基金增加到5亿元,各市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要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即时受理,快速办结。
4.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每年评估认定20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5.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制定出台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计划、程序和结果须向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6.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以推动素质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制定实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使素质与岗位需求相一致。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提高省级培训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增加部分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7.积极促进就业公平。推进就业机会平等,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8.努力确保就业稳定。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强失业动态监测,科学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出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岗位不流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全面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9.强化创业指导服务。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并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注重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加强创业培训、实训,2014年至2018年每年组织20万人参加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为每一个有创业意愿且创业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10.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着力打造“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就业社区,尽快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等信息“一点登录、全省查询”。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11.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落实就业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特困安置。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拓展岗位设置,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确保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就业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就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积极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实现更多劳动者创业、更高素质就业、更充分就业、更公平就业、更和谐就业。2014年至2018年,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20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鲁政发〔2018〕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四新”“四化”发展方向,强化改革、开放、创新三大动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培养一批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投资集聚区,加快形成“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的良好环境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现就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一)壮大创业投资机构队伍。鼓励国家重大创新项目和创新领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我省创业投资。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龙头企业等相关机构在资本实力和基金管理方面的优势,支持其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二)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捐赠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信托公司、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与省内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合作,共同发起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组织,搭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
二、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三)建立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机制。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各大保险机构总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四)培育壮大创业创新项目聚集区。充分发挥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济南区域性产业金融中心、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及“特色小镇”的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培育和推介优质投资项目源,完善扶持政策和个性化配套服务,积极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其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相关市场主体集聚发展。以支持“十强”产业集群建设为着力点,把更多创业投资资源配置到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五)支持创业投资多渠道融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各类融资手段,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和利用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三、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六)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退出通道作用。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培育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职能,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投向双创基地初创期企业的创投股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新三板”企业或拟挂牌企业的,该年度参股创投机构实行收益适当让渡分配机制。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价值发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建立股权转让损失市场化认定机制,为创业投资有序退出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七)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稳步推进引导基金有序退出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建立健全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八)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收益分配让利机制。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持续发展。对投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参股创投机构,投资比例达到资金总规模的50%及以上的,引导基金可以参股所产生的收益为限,对参股创投机构适当让渡部分投资增值收益。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
(九)完善国有创业投资制度。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考核机制。强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相结合。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或拓展创业投资业务。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已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鼓励外资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等,为我省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先进经验、技术、管理模式和直接融资支持。推动省内企业、A股上市公司与境外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积极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支持产业投资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和投资合作,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与产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联合“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六、营造创业投资良好服务环境
(十二)优化商事环境。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企业登记部门与创业投资行业备案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手续。
(十三)优化监管环境。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创业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管理,对有政府直接或委托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登记。
(十四)优化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和应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及失信惩戒力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联合奖惩营造创业投资领域诚实守信良好行业氛围。
(十五)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十六)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及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通过举办创业创新主题培训、“双创”高峰论坛、行业沙龙、融资路演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